【时 效 性】 | 浙国税法[200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对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所得税处)。凡发现有地方政府越权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将情况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所得税处)。省局将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总局、省局要求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