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