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财税[2005]14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1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