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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3]2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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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请示》(蚌地税[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03]197号)文件中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私房租赁营业税的起征点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宜对租赁业起征点另作规定。

    对私房租赁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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