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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函[2001]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对内部退养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可按当年实际支出数据实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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