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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9]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7月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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