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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保监发〔2005〕1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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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苏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江苏寿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自200551日起在全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提示制度是指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各公司应尽责履行投保提示义务。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

三、《投保提示书》由公司自行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保险需求

应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注明“请仔细评估自身的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审阅保险条款

提醒“投保人应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并注明“销售人员的解释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通常只是保险条款的简单阐述,有关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其他内容,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风险提示(适用新型产品)

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告知投保人哪些利益是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确定的,并注意利率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应注明“投保人要完全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为负”。并提醒“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而是在扣除风险保障费、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进行投资”。

对于万能保险,应注明“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并提醒“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增值,而是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经营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同时,提醒投保人“应及时掌握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分红保险,应注明“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也没有固定的比率”。同时,提醒投保人“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应全面考虑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四)犹豫期及退保

1、应明示投保人什么是“犹豫期”,以及在“犹豫期”内解约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应注明“不要随便退保,在保险单生效期间退保,可能会蒙受较大损失”。同时,提醒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根据现金价值表或退保金表及退保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

(五)投保人义务

1、应提醒投保人“及时缴付续期保费。否则,保险合同效力将可能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应提醒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若隐瞒或虚报有关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应提醒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要事项的改变,因为相关重要事项的改变,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障权益,也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

(六)咨询及投诉

应注明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电话。

四、各公司应于2005420日前将《投保提示书》报送我局。

五、为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江苏人身保险消费市场,江苏保监局将制作《人身保险投保知多少》等宣传册页,请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把投保提示工作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普及保险知识、增强投保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举措。同时,要做好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取得良好效果。

七、在200551日以后投保的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向我局投诉保险公司未使用《投保提示书》进行投保提示的,公司应出具确实的证据,证明公司已使用《投保提示书》进行投保提示。

八、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汇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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