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持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2005]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省局已于2005年8、9月间对全省的出口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办税员证》(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类)。为规范执法程序,更好地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自2005年10月1日起,办税人员须持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9月1日以后颁发的相应的《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