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上述通知规定,鉴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开始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出现大量退税,各农村信用社第四季度税款暂不入库,待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