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政二[2003]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1日通知,称“经省政府同意,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全民固定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视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按中央和我省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