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检字[1993]2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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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定性处罚的请示》(苏工商〔1993〕1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倒卖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定性,并按《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