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发[2003]1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交警支队、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政办函〔2002〕81号)精神,并结合近一年来全省试行地税与交警部门联合控管征收工作的实际成效,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继续实行地税与交警部门联合控管征收的做法,具体要求仍按《关于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联合控管征收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