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2004]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促进首都稳定。经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北京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