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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2003]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
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间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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