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天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绵国税发[2003]21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天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所属单位德阳市旌阳天然气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80万元。德阳市旌阳天然气公司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