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7]11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一、代扣代缴范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范围包括个体和个人出售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单位出售的未税矿产品部分。
二、盖章范围扣缴义务人收购已税的矿产品,应在销售方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收购时间并加盖“已收购”戳记章。同样,对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的矿产品,也应在代扣代缴资源税后,在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收购时间并加盖“已收购”戳记章。
三、戳记章的规格资源税戳记章的尺寸统一为长3.5厘米,宽1厘米。戳记章为方章。格式式样如下:例:双流县的资源税戳记章。
双已收购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