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2]3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合并后的前期亏损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2]75号)悉。经研究,现就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东莞”)吸收合并东莞美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美极”),合并前“雀巢美极”的亏损应如何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的规定,合并前雀巢美极的亏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并后雀巢东莞的分支机构雀巢美极分厂的经营所得中弥补,不能以合并后的雀巢东莞的经营所得弥补。分支机构雀巢美极分厂按税法规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可待该厂按税法规定弥补完亏损后再依法申请享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