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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一条  为了减轻本市受灾农户税收负担,加快农民致富步伐,根据财政部《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安排农业税灾歉减免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本市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的落实。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灾歉减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规模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每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结合当年灾情确定。

    第三条  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重灾户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办理。受灾农户为该项资金最终受益者。

    第四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10月中旬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农业税灾歉减免专项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在共同核定农业受灾程度后,按照要求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上报农业税灾歉减免核减税收指标的报告。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达的农业税收减免指标,结合各区县受灾实际情况以及财政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灾歉减免指标分配方案。

    第七条  根据确定的灾歉减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下达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通知。对因此影响乡镇财力部分,年终据此通过市与区县结算解决。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接到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后,及时会同地方税务局把减免指标分配到有关乡镇。有关乡镇于次年一月底前完成灾歉减免全部工作,即对已经征税需要减免的要及时把减免税款返还给受灾农户,减免征税的要及时办理减免征手续。

    第九条  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区县地方税务局与乡镇财政所要深入实际,调查核实,查后登记。

    第十条  对灾歉减免的农户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县、乡镇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对当年的资金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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