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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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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保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均是由河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路劲基建有限公司属下英属维尔京群岛路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10家企业的经营范围组成从河北保定至天津界段高速公路的收费经营、管理及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上述10家企业从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养护保津高速(河北段)公路交通设施项目(不含相关服务性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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