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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林业局向下属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吉地税函[200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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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属林业局内部银行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白山地税流字[20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属林业局将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合并后分拨下属基层单位使用,林业局设立的内部银行按资金使用量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60号)文件规定,应区分下列几种情况确定营业税适用政策:

    一、对林业局收取的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下属基层单位的资金占用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下属基层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对林业局用自有资金放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银行贷款部分,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如企业不能将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划分清楚的,则就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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