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民函〔2009〕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