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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农税[2003]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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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农业税社会减免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河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农业税社会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规范农业税社会减免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河北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的农业税纳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的对象:

    下列人员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一)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特困户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三)家庭承包经营中保留土地,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四)伤残军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根据其伤残程度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残疾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根据其残疾程度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五)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以及未成年孤儿,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第四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的报批程序:

    (一)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纳税人书面申报制。凡符合农业税社会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农业税征收前,应向村委会提出减免申请,并填报《农业税社会减免申请表》。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减免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以村为单位提出减免方案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减免方案对申请减免对象按照政策认真审核,合理确定减免税额,提出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纳税人和减免税额的初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的纳税人及其当年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原因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如遇有群众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及时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做出调整。无异议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的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额,每年在下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之前,要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并在《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中填列清楚。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认真执行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做到应减即减,该免则免。在编制年度预算及下达农业税任务时应考虑农业税社会减免因素留有余地。要加强农业税社会减免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和程序的行为,应责令限期纠正。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征收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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