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税政[2000]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视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