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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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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成国税发[2003]3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32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5850万元,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

    抄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德阳、眉山市国家税务局,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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