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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5年09月12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91号 

法规正文: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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