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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预[1998]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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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1995年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苏财预[95]69号)。从执行情况看,总的来说效果较好,促进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度的增长,增强了地方财力。为了继续调动各地征收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积极性,同时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的计提手续,对个人所得税在入库数的10%以内提取征管费用,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县财政局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但提取的费用不再退库,而是改列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同级地方税务局。

    以上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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