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3]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进行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的问题按国税发[1993]45号、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函[1997]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转让收益按(88)财税字第09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其他所得”依10%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