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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6]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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