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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政文[2002]3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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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为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通知》(闽政[1992]综85号)、《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闽政[1993]23号)和《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闽政[1994]24号)三件文件,已经决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继续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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