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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使用不动产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7]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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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使用不动产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7〕10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负责印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请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有关规定印制,并将发票式样报省局备案。

    有关湛江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印制营业税业务范围的发票问题,经请示税务总局征管司同意,均由你局参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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