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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佛国税函[2005]6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国税发〔2005〕2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凡单笔损失金额在200万(不含200万)以内的,由各区国税局审批。200万(含200万)以上的,报市局以上单位审批。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包括金融企业但不含农村信用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不含500万)以下的由各区国税局审批,500万(含500万)以上的,报市局以上单位审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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