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佛国税函[2005]6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国税发〔2005〕2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凡单笔损失金额在200万(不含200万)以内的,由各区国税局审批。200万(含200万)以上的,报市局以上单位审批。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包括金融企业但不含农村信用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不含500万)以下的由各区国税局审批,500万(含500万)以上的,报市局以上单位审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