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
闽地税发[2004]29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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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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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9100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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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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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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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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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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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取消9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