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3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常国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972号批复如下: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1996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冷气、蒸汽和蒸馏水的生产及电力设备的维修与技术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