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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1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成都、自贡、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42号)转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所属各县支行(或县级分理处),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按季就地预缴;年终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交通银行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办理年度清算。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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