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