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贸[1990]15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适应我市外贸业务发展的需要,使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利润分配趋于合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利润留成比例由所属外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后的留成比例执行。
二、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利润留成,其中50%用于生产发展;30%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企业后备(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用于职工奖励)。
三、外贸企业应将直属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利润用于本企业的减亏增盈,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