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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3]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高纯银”的海关商品编码及核定的适用退税率,按总局调整下发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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