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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OO五年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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