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非固定业户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征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税四字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凡从事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非固定业户(含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有关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中对从事娱乐业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适用税率前,暂按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4日新税四字〔004号〕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