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2]9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上海、广东、浙江及江苏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含划转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地方国有农村电话资产,不包括特殊通信、国际出入口局和国际光缆资产)进行重组,成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证电信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由此而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因广东、浙江、江苏及福建四省农话资产划入而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广东、浙江及江苏四个省级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三、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上述公司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转增资本公积,及今后新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有关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