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大地税发[2006]89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