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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协[1994]13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81号《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来北京地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批事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协字第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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