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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4]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3]116号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 二○○三年十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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