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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4]5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税务机关已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含以前年度)受理是按原规定属于市局审批的,市局不再审批,委托相关区县(市)局作书面答复(附件1)。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二、对保留、下放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从2004年度(税款所属期,下同)起执行。但考虑到进一步提高办文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对该类审批项目做如下处理:

    (一)对保留、下放非许可审批项目中,属于2003年度(含)以前且按原规定应由市局审批的,市局不再审批,委托相关区县(市)局审批(附件2)。

    (二)对保留、下放非许可审批项目中,属于2004年度且已上报市局,但按现行审批权限暂不能确定审批机关的,市局作退回处理(附件3)。各区县(市)局应做好退回项目年度金额的调查或预测,并按现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各区县(市)局应对已受理的纳税人申请进行清理,凡审批机关未批复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受理的申请,由办税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将具体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做好序时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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