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装置税前扣除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二字[200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