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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的通知(2002)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2]4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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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41号)的规定,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屠宰税的停征地区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即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8市及所属县(市、区)。

    二、屠宰税的停征时间,由各县(市、区)级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时间来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屠宰税的停征工作及停征后代征税款结算解库和票证清点缴销等善后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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