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