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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所[1998]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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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示的批复》(财综字[1998]42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求的批复

    1998年4月28日财综字[1998]4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龙岩卷烟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闽国税所[1997]5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国有企业生产发展和经营机制的转变,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7]第1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对龙岩卷烟厂历年所欠缴的“两金”

    3252.77万元予以部分免征照顾,即补缴550万元,减免2702.77万元。

    二、免征的“两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请你局尽快批转此文,以便企业进行有关帐务处理,同时,还要认真做好企业应补“两金”的补缴工作,并按财政部财综字[1996]8号文件规定的缴库办法,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需补缴的“两金”追缴入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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