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