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教〔200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 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 ○ ○ 六 年 二 月 八 日
附件
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公用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将按照一定的生均标准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县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拨入财政教育专户,再从财政教育专户全部拨入县级教育部门专户,不得下拨到乡镇。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务管理体制状况,确保到位,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学校 公用△ 经费 通知
抄报:财政部、教育部。
抄送:自治区农垦局、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